成都航空托运货物的一般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2021-12-02 |阅读量:
成都航空托运货物的一般规定
成都航空托运货物的规定
1.托运国内货物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土兵证、人大代表证、离退体证、警官证、护照、文职军人证等)托运货物并填写货物托运书。单位托运货物必要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2.一般可在机场或市区代理点托运。大量、超限、大批量贵重、需特殊照料及急货可约定时间在机场办理托运。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应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明(动、植物检疫证,准运证,调运证,产品说明书,放射性剂量说明书等)。
4.重量、体积、包装、标记符合航空公司空运要求
5.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6.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7.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
8.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国内货物航空运输险。
9.危险品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
10.为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在托运的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现钞、证券等贵重物品。
11.成都航空托运托运人应对托运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书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12.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