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托运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4-21 |阅读量:
成都航空托运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
1.货物的明显损坏,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最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
2.货物的其他损坏,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货物延误,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
4.成都航空托运货物没有交付,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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